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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一、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機關檔案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等(以下簡稱應用)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檔案應用,應填妥申請書並敘明理由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以親自持送或通訊方式向本分署申請,申請書可至本分署索取或至本分署網站下載使用。
三、 申請檔案應用,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並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應載明其事由。
四、 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五、 本分署受理檔案應用,受理單位(業務承辦單位)至遲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經受理單位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其三十日之計算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六、 經核准應用檔案者,受理單位應於審核通知書中載明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七、 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或同意函及備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檔案閱覽處所。
八、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 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九、 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 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 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 抄寫時,以使用鉛筆為限。
(五) 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 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分署網路系統。
(七) 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陪同之承辦人員保管;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十、 申請人有第八點、第九點所列情形,本分署得停止其應用及記錄之,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若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 本分署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申請人閱覽檔案。
十二、 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另日再行調閱應用。
十三、 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一)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十四、 檔案光碟、微縮片等特殊媒體檔案,其應用規定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於104年11月11日檔資字第10400046282號令發布之新收費標準為本分署收費標準(附件二)餘亦同。
十五、 本分署開放檔案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不包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十六、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分署長核定後修訂之。

檔案目錄查詢:國家檔案資訊網、國家檔案目錄查詢網、檔案資源整合查詢平台

機關服務專線:如有檔案應用申請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電話:(05) 2304406。傳真:(05)2399262。